“一房两卖”,福州某开发商被判退还消费者购房款27万元,并赔偿损失27万元。近日,该案入选为今年“3·15”案例发布会4大案例之一。
2004年4月,福州某房地产公司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室内装修合同》,约定将一座酒店部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该装修公司。随后,双方还订立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装修公司购买该酒店的两单元房屋。
2004年6月,装修公司出具证明,确认将其中一单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林某名下。2004年7月,房地产公司向林某出具了一份27万元的收据。
此后,林某多次要求房地产公司交房,均被拒绝。林某经查询,发现该单元房产已登记在他人名下。2007年6月,因协商未果,林某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购房款,并按购房款的一倍赔偿损失。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与装修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装修公司出具证明将讼争房产登记在林某名下,房地产公司亦出具购房款收据给林某,表明林某替代装修公司成为讼争房产的实际购房人。收到购房款后,房地产公司却将已出售的商品房另售他人,构成欺诈。
据此,该院判决房地产公司退还林某购房款27万元,并赔偿损失27万元。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院。福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对不法开发商的震慑,也是对消费者一次很好的普法过程。”福州中院的林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