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嫂以小姑的名义参加小姑单位集资建房,购得一套房子。哥嫂离婚后,小姑要回集资房。“嫂嫂”起诉小姑,要求其返还一半购房款。近日,仓山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嫂嫂”的诉求。
小峰是阿巧的小姑。1995年6月,阿巧夫妇以小姑的名义,参加小姑单位集资建房,交纳了16万余元,分到集资房一套。此后,该房由阿巧夫妇管理使用。
2005年,阿巧与丈夫因感情不和离婚。2006年6月,小峰以集资房属其所有为由,向法院起诉“嫂嫂”。仓山法院判令阿巧归还小峰集资房。
阿巧不服上诉,被福州市中院驳回。近日,阿巧另案起诉小峰,请求法院判令小峰返还一半购房款82254元。
仓山法院审理认为,阿巧夫妇以小峰的名义参加小峰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缴纳集资款16万余元,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故对阿巧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小峰支付阿巧一半集资房款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