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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区分定金类型 二手房买卖中谨防定金陷阱
发布时间:2009.01.08
来源:网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分析
重点是要理清该女士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是何种性质的合同,假如相对人是中介公司签订的就是居间合同,假如相对人是出卖人签订的就是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合同。前者提供的是服务(劳务)合同,后者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二者区别大相径庭,与标的物的价格相关的定金也相差甚远。按现有的二手房中介收费的上下家各1%的标准,上例中,该中介公司与下家收取的居间合同的定金应是2000元。至于该女士如与出卖人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出卖人要收取20万元定金更是荒唐。按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约定定金金额与实际交付额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上例中,卖方收取的定金是2万元,就以2万元为准。故该女士应承担2万元的定金责任。
陷阱之三:
买卖双方在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中约定,如因一方的原因而交易不成,中介公司就从上家或下家的双倍返还的定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例:甲女和乙男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女作为买方支付给乙男8万元定金。定金支付后,由于房价节节攀升,乙男后悔,解除了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居间协议甲女就得从获得的8万元定金中交付4万元定金给中介机构作为报酬。
分析
中介公司获得4万元定金是于法无据的。根据《合同法》424、425、426条的有关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成功的,有报酬请求权,但居间费用自理;居间失败的,无报酬请求权,但可向委托人主张居间的必要费用,如:通讯费、交通费等。因此,甲女交付4万元定金给中介公司作为报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