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自下发以来,有效规范了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行为。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联合下发收费补充通知。
通知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人出具房地产证明(含无房证明的,下同)的不得收费。各级房地产档案馆应查档人要求出具无房证明的,或限价房、经济租赁房申请人出具房地产证明的,其收费标准为每宗10元。
通知规定,鉴于目前福州市的实际情况,由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和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共同对同一查档人出具无房证明,以及对限价房、经济租赁房申请人出具房地产证明的,收费标准为每宗10元,并由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统一向查档人或申请人收费。
通知明确,《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规定的出具房地产证明费已包含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和复印费,各级房地产档案馆已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的,不得重复收取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和复印费。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重复收费行为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