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厦门购房,不以家庭为查询单位,只要个人名下没有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登记记录,可在税收环节被视为首次购房。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和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过程中首次购房界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首次购房界定、查询、出具证明等问题作出规范。
对个人首次购买住房,《通知》界定,在房地产交易登记系统中,申请人名下没有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登记申请的,视为首次购买住房。
首次购房是指个人购买的住房,查询时以申请人个人为信息查询单位,不以家庭为查询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首次购买的住房是指在市场上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包括享受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建设的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集资房和落实侨房政策房等住房,也不包括继承、受赠、交换、自建等其他方式取得的房产;已转让、已退房、已撤销购房的也不计入。
此次出台的《通知》关于首次购房的界定标准仅适用于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收和特殊契税退还政策的办理。购买商品房且符合首次购买住房界定标准的购房者,应先办理首次购房查询证明,持该证明到财政部门办理契税缴交。
届时,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可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首次购房查询证明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由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询,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