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通过断水、断电、断气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相关责任单位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26日公布。
根据规定,拆迁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如果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7万元罚款;发出责令改正后,还不及时恢复供水、供电、供气或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或供气等超过24小时等情形的,则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如擅自处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责任单位最高将被罚款20万元。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将被处以5万~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