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陈先生花3000多元买了一辆电动车,4个月后,这辆电动车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被盗了。事后尽管物业赔偿了2000元,他还是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再赔1000元。昨日,台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家住福州台江区江滨大道碧水芳洲小区。今年3月15日,他花3200元购买了一辆枣红色的电动车,并每月向物业缴纳10元停车费。
陈先生说,7月20日下午5时,他下班回家后便将电动车停在小区地下停车场,随即上锁并领取停车牌。谁知次日早上7时许,他取车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他赶紧向小区保安反映这事。当时,他了解到,和他一起丢车的,还有小区另外5名业主。
他介绍,几经协调,7月31日,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包括他在内的6位丢车业主每人2000元,并让他们在协议书上签字,保证不再追究物业的责任。
“其他人都签了,只有我没写同意,只写了句‘接收2000元,对以上处理意见保留自己意见’。”陈先生说,他每个月都缴纳物业费和10元停车费,这10元费用应属于停车保管费,现在丢车了,这应该是物业没有尽到保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