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豪宅业主拒不交付物业管理费,且不按法律规定申报个人财产。近日,松江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其司法拘留15天。
傅某是一公司老板,他在松江某高档小区购买了一套336平方米的独立别墅。但从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他一直未支付物业费。遂物业公司将傅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万元物业费。
法庭上,虽然傅某辩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但却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据证实,最终败诉,法院判令其限期交付物业费1.18万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傅某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故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傅某发出了执行令、传票,并电话通知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傅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执行人员调查时发现,傅某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已离开住所,去向不明,而他名下的别墅现由其家人居住,致使法院难以进行处理。
经过执行人员的认真查找,终于发现了傅某在市区某小区的藏身之所。2008年11月6日,当执行人员出现在傅某面前时,他仍然态度强硬,百般拖延时间,不配合法院执行。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否则,予以罚款、拘留。
本案中傅某在判决生效后不仅不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申报个人财产,反而对法院执行人员避而不见,扰乱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秩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