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直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行调整的通知》,决定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作调整。
放宽提取条件:公积金贷款人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在同一户口簿的户籍(原件、复印件)或由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和同一户居住的证明。
降低首付比例:根据2008年银发302号文件精神,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用于自住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
实行同城通贷:凡在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八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办理同城通贷手续时,购房人可自由选择到购房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延长贷款年限: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年龄限制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但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通知称,以上公积金政策执行时限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
业界人士昨日分析认为,此前,福州市规定提取公积金贷款仅限于夫妻,新政则将范围放宽到了父母、子女,公积金房贷的使用范围放宽,对一、二手房成交量利好显著,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较低,其提取范围扩大到家庭和直系亲属,就等于拓宽了买房人的范围,也提升了买房意愿。
“更为重要的是,通知明确了首付款比例可降低为20%。”业界人士认为,这将让市场各方依此明确首付款比例,也便于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