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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试行 规定物业管小区权利义务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1.01 来源:福州日报

  31日,记者从市综治办获悉,市房管局、市工商局日前制订了《福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试行)、《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试行)2个示范文本,1日起执行。今后,只要物业接手小区管理,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都必须照此示范文本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房屋出租登记报备工作,并督促承租人到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办理暂住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物业要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落实小区安防力量,通过采取各种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通过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办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应及时采取就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在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告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物业服务企业还要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对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和督导;积极配合业主大会推进小区监控系统进入公安专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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