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10.24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黄欣达 蔡雪萍 陈洪亮 周昆
政策解读
已发放贷款未偿还部分
利率仍不确定
同时,业内均认为,新政中强调的“区别对待”加大了各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空间。预计各行将根据各自的市场占有情况、风险控制能力而做出不同的判断。
同时,在如何确定已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偿还部分的利率方面,新政规定利率调整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是否属于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的综合评估;二是贷款合同对于贷款利率调整方式的约定。金融机构应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条款,在综合评估风险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已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偿还部分的利率水平。
改善型普通自住房
定义还需明确
昨日,在交通银行福州分行的个贷部门,新政中关于“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表述引发了一场讨论。
一部分工作人员认为,结合财政部文件的指导精神看,“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应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这类房产,否则新政可能难以抑制房产投资。但也有工作人员认为,应是指商品房的“小换大”升级。但随之而来的争议是,怎样的“小换大”才能界定为“改善型普通自住房”?买房人仍留有原房未卖出能否算“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