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省被征地农民将纳入养老保障的范围中。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是指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建立的用于养老保障的资金。保障资金由老年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老年养老补助资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组成,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
按照《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岁且按规定缴纳保障费用的保障对象,按月发放老年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月发放老年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
《办法》还对这项养老保障的登记审核做了规定:
首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经当地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农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障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