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福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福州将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上限,公积金贷款买房最长期限延长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适时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房住房标准。
《意见》指出,福州市将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优先保障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社会保障房用地。督促房地产项目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
公积金贷款流程将简化
《意见》明确指出,福州市将稳步推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投放力度,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增加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简化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流程,适当提前办理贷款备案手续。
记者昨日从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此前福州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
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房有三条件
《意见》还明确规定,根据稳定住房价格有关要求,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商品房住宅用地的项目,将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包括140平方米)、单套成交价格7000元/平方米以下(包括7000元/平方米)三个条件的商品住房,可享受契税减半征收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今后福州市将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标准。各县(市)政府将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公布当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住房标准。
《意见》指出,购房人因银行贷款未获批准、出国定居、离婚、死亡(或其家庭主要成员死亡)的原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或者因购房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依法裁决解除购房合同的,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备案)注销手续。注销后,房屋权利状态恢复原始状态、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契税。房屋初始登记后,不再办理注销手续,购房人应当申请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