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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减免物管费促销 开发商或被罚10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7.30 来源:南方都市报

  《物权法》出台后,物管条例再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开发商减免物业管理费,最可能被处罚10万元。昨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业主大会、维修基金、前期物管费等热点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早在2006年,修订草案就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但当时《物权法》还尚未出台,为保持和维护法制统一,修订草案被暂时搁置,等待国家的物权法正式通过后再重新审议。昨日“重出江湖”,其中不少条款的修订就是为了跟物权法保持一致。

  「车位」业主需求未满足车位不得外售

  《修改稿》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定的停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出售、出租时,应当优先出售、出租给本区域业主。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在确定满足本区域所有业主需求前,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给其他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建设单位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房间改造」禁将卫生间改在下层卧室上方

  草案规定,即使是业主,也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另外,也不能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所以一些业主乱改“房中房”出租盈利的也将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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