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建设部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对预告登记这一有效防止“一房二卖”、保护商品房买卖中买方合法权益的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商品房买卖等不动产交易,特别是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还属于卖方,实践中常常出现卖方为了追求更高价钱,‘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最终只能是先办理产权登记者获得房屋所有权,必然损害其他买方的合法权益。”
曾凌说:“预告登记制度能有效防止‘一房二卖’‘一房多卖’,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买方)同意,卖方再次转让房屋或在房屋上设立担保物权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或担保物权设立的效力。”
我国《物权法》首次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则对预告登记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在3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其他人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