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家楼盘新近推出特惠单元,均价1.6万元/平方米,比3个多月前开盘时2万元/平方米的均价相去甚远。为了安抚老业主,开发商承诺以装修款的形式补偿差价,从而成为“深圳乃至全国首个全额补偿前期业主差额的开发商”。
由于房价出现下跌,前期置业的“高价业主”要求补偿差价的现象在深圳等地并非个案,其中不乏万科、中海等知名地产商开发的楼盘。一家名为泰华阳光海的楼盘甚至为联想集团的团购开出了6.5折的销售价格,引起200多名老业主强烈不满,纷纷要求开发商以赠送管理费、精装修、家用电器等方式给予经济补偿。
在前后价格相差高达5000至6000元/平方米的巨大落差面前,开发商居然全额“补偿”,很有些以消费者利益为重的意思,与此前的种种囤房抬价行为相比,可谓“义举”了。
应该说,这种退房和补差价的要求与市场经济买卖公平的原则并不相符。房屋交易是市场行为,除非合同约定,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将交易风险转嫁给另一方,签订合同就意味着自愿承担交易带来的一切收益和风险,是谓“契约精神”。就像股市遵行“买者自负”原则,股民不能因为股价下跌就要求上市公司赔钱(商业欺诈等除外)。因此,“降价补偿”的要求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依据的。
但为什么这种明显有违市场交易原则的“房价补偿”要求得到如此广泛的民意支持,甚至有业主扬言要采取“断供”等过激行为?撇开对高房价的反感情绪不谈,只能说,这暴露出我国房地产市场定价机制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