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京玄武区的胡女士,购买了一栋双层豪华别墅,面积达320平米。前不久,她决定把别墅卖了,于是找到中介代理人马先生,并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房产的两证交给对方,委托其代理卖房。然而,当马先生将其房子以300万元出手时,胡女士认为中介的售价低于市场价,一怒之下,自己再次将房产以340万元的价格另售他人。近日,房主胡女士被法院判决赔付违约金20万元。
在法庭上,胡女士承认自己把相关证件交付给中介马先生,但卖房时,她又称马先生并没有和她协商好价格,就以300万元的价格将这套豪宅卖给了购房者王先生。她得知这个情况后,觉得非常意外。胡女士认为,按照该房所处地段及市场价,此房应该卖到330万元左右。为挽回损失,她于是积极联系买主,经过协商,她将房子以340万元的价格卖出,整整多出了40万元。并拒绝与第一买主进行过户交易,而中介马先生得知情况后,也于第一时间与买主王先生联系,为此,王先生决定向胡女士追讨违约金,起诉至法院,其理由是购房后,胡女士不交房,违反了合同约定。
被告上法庭后,胡女士非常纳闷,她称:房子是她的,她没同意卖房,为什么还要给付违约金?胡女士认为,她是真正的卖主,卖不卖房是她自己的事,代理人没有经过她的同意,擅作主张低价卖掉了房产,其做法应该不算数。胡女士称,她清楚自己房产的价格,现在房价上涨,自己的房子所处地段较好,300万元的价格让她很是吃亏。而第一买主王先生认为,胡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已将房子卖给他,她违约不交房,自然要给付违约金。王先生称,他与胡女士的代理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胡女士也授权中介卖房,其行为就代表胡女士的意思。合同到期不履行,就要承担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而在这过程中,作为中介的马先生称,他在卖房时,并没有与胡女士就房价签一个书面合同,但他在卖房时,就交易情况跟胡女士通过电话,其中曾议过价格的问题。
两个连面都没有见过的当事人因此法庭相见,法院认为胡女士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胡女士向王先生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对此,南京蓝海律师事务所卢增宽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例中,胡女士将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交给中介马先生,其间还为卖房通过电话,马先生行为符合代理的法律特征。而胡女士认为马先生卖房成交价偏低,则属于胡女士的授权不明,或者马先生的代理行为不当所致,但不能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胡女士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