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市房管局向全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5月1日之前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交易资金。
根据通知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5月1日之前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或交易保证机构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该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交易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必须主动向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提示可向银行申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并应切实协助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的各项手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应当在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证后30日内开设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向市房管局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处报备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