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深州某房地产网站上,一则业主之间互相召集“同盟”,打算向前段时间大幅降价旗下楼盘的某知名开发商讨要差价补偿的帖子相当火爆。发帖者称,短短几个月内,该楼盘最新发售批次,比前两期单位价格下降数千元,导致同样面积的房子,老业主比新业主多付数十万元。
辛辛苦苦攒了多年的血汗钱,凭空之间就无故“蒸发”几十万,业主们的心态可以同情,在网上发帖抱怨两句也无可厚非。但若真的要以房价下跌为由,找开发商 “讨说法”,补偿差价甚至付诸诉讼找回损失,有这样想法的业主“很傻很天真”,因为他们的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准则。
2007年10月之后,随着“房贷新政”及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以深圳、广州为代表的珠三角地区,在经历了前半年的飙升后楼市“急转弯”,房价出现较大的降幅,前期购房的一些业主确实出现了较大的“账面亏损”。但期望向开发商“讨说法”的人至少存在两大误区:第一,开发商单方面从来不是楼市降价的推动力,所有的涨跌都是当前市场博弈下的客观反映;第二,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保障房地产价值只升不跌,也几乎没有任何购房合同能够从契约的角度保障购房者只赚不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