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九部门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之后,昨日,财政部对其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财政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截至2006年,各地账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约有80亿元,这部分资金将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11月14日,财政部正式发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另外,建设部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也明确,以五条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其中包括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新增三条资金来源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八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二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是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是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是其他资金。
与以往资金来源相比,财政部此次规定的资金来源新增了三条渠道。即:除中央财政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补助资金以外,省级财政预算也要相应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二是提高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即从原来的5%左右,提高到不少于10%。三是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均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保障金租金不能混用
财政部负责人透露,从近几年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未完全落实到位。截至2006年底,账上各地约有80亿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这部分资金也必须按照规定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此外,部分地区省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产生的增值收益在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也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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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九部门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之后,昨日,财政部对其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财政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截至2006年,各地账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约有80亿元,这部分资金将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11月14日,财政部正式发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另外,建设部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也明确,以五条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其中包括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新增三条资金来源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八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二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是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是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是其他资金。
与以往资金来源相比,财政部此次规定的资金来源新增了三条渠道。即:除中央财政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补助资金以外,省级财政预算也要相应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二是提高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即从原来的5%左右,提高到不少于10%。三是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均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保障金租金不能混用
财政部负责人透露,从近几年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未完全落实到位。截至2006年底,账上各地约有80亿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这部分资金也必须按照规定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此外,部分地区省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产生的增值收益在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也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与廉租住房租金两项资金性质和用途均不相同,不能混同使用。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专项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资金,只能用于发放租赁补贴和购建廉租住房,不能用于其他开支。廉租住房租金是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的资金。
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被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
“赖住”将按市场价收租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低收入家庭一旦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将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对于不能收回的,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完善监控机制保证廉租住房资金专项有效使用。办法规定,对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必须经过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复核,适时掌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
同时,对于已经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原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要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原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应当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无法收回的要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对于不符合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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