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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1.11来源: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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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的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10%

  我市8日正式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将按此《标准》规定收取地段差价,其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榕政综〔1991〕112号文出台之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10%;其他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30%。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

  《标准》规定,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均应按《标准》规定收取地段差价。
  其中:
  (一)用途为工矿仓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地段差价按一级地段4万元/亩、二级地段3万元/亩、三级地段2万元/亩的标准计取。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配套费、地段差价仍按榕政综〔2003〕305号文规定执行。
  (二)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以及仓储式物流配送中心、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5%收取地段差价;营利性陵园、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办公楼按同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30%收取地段差价。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榕政综〔1991〕112号文出台之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10%;其他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30%。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之外,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30%。
  (五)当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各类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小于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作相应调整(调整办法详见附件一)。但本条第(三)项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榕政综〔1991〕112号文出台之前开发的商品房等个人住房用地以及工矿、仓储用地的地段差价不随容积率调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凡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详见附件二)中所列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一)配套费按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
  (二)划拨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凡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且改变后的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补收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配套费差额。
  (三)根据《福建省农村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含统建农民新村)建设项目用地,免收配套费。
  (四)市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单位驻榕机构新建的非营利性建设项目,可根据《福州市公共建设项目财政补助暂行办法》(榕政综〔2000〕361号)申请“福州市公共建设项目财政补助”。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的收费标准

  《标准》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以本通知公布的不同用途基准地价按基准容积率换算成不同楼面地价之间的差价为标准补收地价款;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不超过0.2),以原成交价格的楼面地价为基数,从成交之日起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增容之日止,按每年期递增20%的幅度(不足1年部分,按1年计)确定调整后的楼面地价乘以增容建筑面积补收地价款(工矿、仓储用地除外)。
  土地使用者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由市政府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经批准改变用途,应以本通知公布的不同用途基准地价按基准容积率换算成不同楼面地价之间的差价为标准补收地价款;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应以本通知公布的基准地价按基准容积率换算成楼面地价乘以增容建筑面积补收地价款(工矿、仓储用地除外)。
  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用途为工矿、仓储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增加容积率,增加后容积率不超过1(含1)的,不再补收配套费;增加后容积率超过1的,按容积率超过1部分的新增建筑面积补收配套费;地段差价不随容积率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租金重新调整

  用途为商服、居住、工矿仓储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按下列公式确定:
  A=P×r/{1-[1/(1+r)]n},
  式中:A-年土地使用费,
  P-与该土地相同用途使用年限为n年的地段差价,
  n-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r-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
  用途为农、牧、渔、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按营业额的1-3%收取。
  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出租,属宗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按宗地面积收取;属共有分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按建筑面积收取。计算公式如下:
  A= P×r/{1-[1/(1+r)]n},
  式中:A-划拨土地使用权年租金,
  P-
  1、按原批准用途出租,属宗地的,为与该土地相同用途使用年限为n年的地段差价,其容积率调整公式见附件一;属共有分摊的,为与该土地相同用途使用年限为n年的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30%;
  2、经批准改变原批准用途出租,属宗地的,为出租后用途的基准地价与原批准用途划拨价之间的土地差价,其容积率调整公式见附件一;属共有分摊的,为出租后用途的基准地价与原用途划拨价按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换算成楼面地价之间的土地差价。
  n-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r-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
  《标准》还规定,各县(市)、马尾区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规费标准参照四城区做法确定后实施。
  《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仍按榕政〔2004〕9号文规定执行,即仍按《福州市城市土地级别分布》和《福州市城市基准地价及地段差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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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的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10%

  我市8日正式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将按此《标准》规定收取地段差价,其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榕政综〔1991〕112号文出台之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10%;其他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30%。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

  《标准》规定,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均应按《标准》规定收取地段差价。
  其中:
  (一)用途为工矿仓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地段差价按一级地段4万元/亩、二级地段3万元/亩、三级地段2万元/亩的标准计取。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配套费、地段差价仍按榕政综〔2003〕305号文规定执行。
  (二)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以及仓储式物流配送中心、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5%收取地段差价;营利性陵园、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办公楼按同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30%收取地段差价。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榕政综〔1991〕112号文出台之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10%;其他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30%。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之外,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30%。
  (五)当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各类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小于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作相应调整(调整办法详见附件一)。但本条第(三)项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榕政综〔1991〕112号文出台之前开发的商品房等个人住房用地以及工矿、仓储用地的地段差价不随容积率调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凡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详见附件二)中所列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一)配套费按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
  (二)划拨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凡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且改变后的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补收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配套费差额。
  (三)根据《福建省农村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含统建农民新村)建设项目用地,免收配套费。
  (四)市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单位驻榕机构新建的非营利性建设项目,可根据《福州市公共建设项目财政补助暂行办法》(榕政综〔2000〕361号)申请“福州市公共建设项目财政补助”。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的收费标准

  《标准》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以本通知公布的不同用途基准地价按基准容积率换算成不同楼面地价之间的差价为标准补收地价款;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不超过0.2),以原成交价格的楼面地价为基数,从成交之日起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增容之日止,按每年期递增20%的幅度(不足1年部分,按1年计)确定调整后的楼面地价乘以增容建筑面积补收地价款(工矿、仓储用地除外)。
  土地使用者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由市政府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经批准改变用途,应以本通知公布的不同用途基准地价按基准容积率换算成不同楼面地价之间的差价为标准补收地价款;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应以本通知公布的基准地价按基准容积率换算成楼面地价乘以增容建筑面积补收地价款(工矿、仓储用地除外)。
  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用途为工矿、仓储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增加容积率,增加后容积率不超过1(含1)的,不再补收配套费;增加后容积率超过1的,按容积率超过1部分的新增建筑面积补收配套费;地段差价不随容积率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租金重新调整

  用途为商服、居住、工矿仓储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按下列公式确定:
  A=P×r/{1-[1/(1+r)]n},
  式中:A-年土地使用费,
  P-与该土地相同用途使用年限为n年的地段差价,
  n-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r-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
  用途为农、牧、渔、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按营业额的1-3%收取。
  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出租,属宗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按宗地面积收取;属共有分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按建筑面积收取。计算公式如下:
  A= P×r/{1-[1/(1+r)]n},
  式中:A-划拨土地使用权年租金,
  P-
  1、按原批准用途出租,属宗地的,为与该土地相同用途使用年限为n年的地段差价,其容积率调整公式见附件一;属共有分摊的,为与该土地相同用途使用年限为n年的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30%;
  2、经批准改变原批准用途出租,属宗地的,为出租后用途的基准地价与原批准用途划拨价之间的土地差价,其容积率调整公式见附件一;属共有分摊的,为出租后用途的基准地价与原用途划拨价按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换算成楼面地价之间的土地差价。
  n-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r-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
  《标准》还规定,各县(市)、马尾区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规费标准参照四城区做法确定后实施。
  《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仍按榕政〔2004〕9号文规定执行,即仍按《福州市城市土地级别分布》和《福州市城市基准地价及地段差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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