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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佣金基准价不得超成交价2.5%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1.04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林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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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日,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制订了二手房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新合同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新合同中,对中介的佣金和责任有了明晰的界定,业内认为,此举避免了跳单现象,将有效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

     记者注意到,新合同明确规定,中介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佣金基准价格不超过合同成交价格的2.5%(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允许上浮20%,下调不限,具体浮动幅度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明确规定,如因买卖双方原因最终未能完成该房产产权过户的,该佣金不退还;因中介原因导致该房产产权不能按规定过户的,中介应退还佣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合同对交易三方的违约责任做了明晰的界定:中介如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私下串通等情况,损害买方或卖方利益的,利益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中介应退还佣金,并向利益受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买卖双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全额佣金。否则,未支付方除向中介承担支付佣金的义务外,还须向中介承担为实现佣金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

     据了解,目前福州的二手房市场仍延续着十年前的做法,佣金在交易完成后从定金里扣除,这种做法难以约束客户,容易引起跳单现象,而福州房地产交易中每年有近30%的单子跳单。

     国广一叶点房网老总叶斌认为,以合同的方式明晰地界定中介的责任和权益,为中介解了后顾之忧。 

 》》合同下载《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存量房买卖合同》
            《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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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日,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制订了二手房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新合同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新合同中,对中介的佣金和责任有了明晰的界定,业内认为,此举避免了跳单现象,将有效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

     记者注意到,新合同明确规定,中介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佣金基准价格不超过合同成交价格的2.5%(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允许上浮20%,下调不限,具体浮动幅度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明确规定,如因买卖双方原因最终未能完成该房产产权过户的,该佣金不退还;因中介原因导致该房产产权不能按规定过户的,中介应退还佣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合同对交易三方的违约责任做了明晰的界定:中介如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私下串通等情况,损害买方或卖方利益的,利益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中介应退还佣金,并向利益受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买卖双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全额佣金。否则,未支付方除向中介承担支付佣金的义务外,还须向中介承担为实现佣金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

     据了解,目前福州的二手房市场仍延续着十年前的做法,佣金在交易完成后从定金里扣除,这种做法难以约束客户,容易引起跳单现象,而福州房地产交易中每年有近30%的单子跳单。

     国广一叶点房网老总叶斌认为,以合同的方式明晰地界定中介的责任和权益,为中介解了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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