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省工商局了解到,从2009年1月1日起,福建省二手房买卖将使用统一的合同范本。福建省工商局、省建设厅已联合公布了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对二手房买卖中的一些内容进行明确。
房地产经纪合同包括《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和《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三种。新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详细规定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规定,卖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情况、户口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同时,建议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所涉房产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房产周围的环境、交通、学校等进行充分了解。
《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对于中介的佣金等作出明确,佣金的基准价格为不超过合同成交价格的2.5%(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同时,中介方如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私下串通等情况,损害买方或卖方利益的,利益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有关方应退还佣金,并向利益受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适用于买卖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买卖,买卖当事人可以选择独家委托也可以委托别家,但选择独家委托后,在委托期内,委托人就不能未经同意找别的中介买卖房;中介一方受托人也不得不经同意将受托事项转委托给别人。否则,违约方将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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